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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安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府〔1995〕96号)、《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号)、《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建〔2002〕9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由市建设局办事窗口收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料:
1、市地震局签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备案表》1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式2份及安评评审、审定意见书1份;
3、按要求填写的《东莞市重要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1份(表格在http://dzj.dg.gov.cn下载)。
(二)市地震局收到由窗口转交有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合格予以备案,签发《东莞市重要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表》,不合格将不予备案,并通知改正。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莞承接业务时须到市地震局进行备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交如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2份;
2、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负责人的企业法人委托书1份(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及责任);
5、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
6、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案1份(包括工作内容、总平面图、钻孔布置及数量、测试手段方法、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测试时间);
7、安评项目技术与现场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资料1份(主要人员组成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地震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验证,技术方案审查,合格签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备案表》,不合格将不予单项安评工程资格备案,并通知改正。
三、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现场工作须严格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市地震局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对于现场检查不合格,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对于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超越资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市地震局将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东莞市地震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