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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备案表》一式2份;
2、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4、外省安评单位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广东省地震局出具的证明1份,本省市外安评单位提交所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广东省地震局出具的证明1份;
5、企业法人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及责任)1份;
6、进莞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资料(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单位内职务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申请资料原件收验后当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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