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修改情况  

 

 

 

关于《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说明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带来地损失,根据有关条例,《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由1998年6月29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预案与2003年9月28日以东府[2003]95号文发布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预案》规定了发生轻微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发应,明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各个部门的职责。

     为了使《预案》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明确地震发生时政府及各个部门的职责,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对《预案》做了进一步修改。

    修改后的《预案》分总则,预案等级,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临震反应,其他事项组成。预案分三等级,分别在轻微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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